:::

第二次公告:當月申請之研究案件召開中央諮詢會議時間為《隔月既定日期》。


當月申請之研究案件於10號前資料完整者(包含補件完成),可入當月既定中央諮詢會議議決;每月10號後申請之研究案件中央諮詢會議時間為《隔月既定日期》。

中央諮詢會議訂為每個月月底的星期四。

(會期可能因時事因素延後或提早開會敬請見諒。)

125(星期四)

222(星期四)

329(星期四)

426(星期四)

531(星期四)

628(星期四)

726(星期四)

830(星期四)

927(星期四)

1025(星期四)

1129(星期四)

相關檔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