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次公告:當月申請之研究案件召開中央諮詢會議時間為《隔月既定日期》。
當月申請之研究案件於10號前資料完整者(包含補件完成),可入當月既定中央諮詢會議議決;每月10號後申請之研究案件中央諮詢會議時間為《隔月既定日期》。
中央諮詢會議訂為每個月月底的星期四。
(會期可能因時事因素延後或提早開會敬請見諒。)
1月25日(星期四)
2月22日(星期四)
3月29日(星期四)
4月26日(星期四)
5月31日(星期四)
6月28日(星期四)
7月26日(星期四)
8月30日(星期四)
9月27日(星期四)
10月25日(星期四)
11月29日(星期四)